追呼而鞭扑 军帖到岩穴
抗战时期,我的祖父蛰居天水,目睹时艰,曾在一首诗中这样描述当时老百姓的生活状况:“一自欃枪出,阳曦被浸没。挨家供军粮,质鬻及微末。追呼而鞭扑,军帖到岩穴。丁壮出征去,尽作道旁骨。晨午炊烟断,遑敢计岁卒”。 “欃枪”这个词现在不常用了,就是慧星的别名。《尔雅·释天》里说:“彗星为欃枪。”。另据《汉书·天文志》记载:“孝文后二年正月壬寅,天欃夕出西南。占曰:为兵丧乱”。古人以为天上出慧星,就预示着地上要有战争。所以,欃枪也经常被用来借指战火兵荒。作为大后方的天水,在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战中基本上没有直接受到战争的袭扰,但是天水人民同样为抗战作出了牺牲,承担了责任。其中最沉重的,一项是供军粮,一项是出壮丁。前引诗句中所谓“追呼而鞭扑,军帖到岩穴”,讲的就是征兵的情形。
编号为民1-2-110的一卷民国天水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档案,是民国32年(公元1943年)发生的一桩由征兵而起的刑事诉讼案的材料,在整理时被误标为民国22年。案卷的内容不完整,只保存了原告诉状、伤单、庭审记录和一份被告人的辩诉状等主要材料,但是从中仍可看出当时征兵制度的某些特点,感受到人民负担的沉重程度。
本案的原告是天水北乡石佛镇黄家庄的黄陈氏,而被告则是同村的保甲长黄大月娃、黄清贤等人。按黄陈氏的说法,她和丈夫黄友学(在辩诉状中写作黄幼学)有两个儿子,前年征兵,保长黄大月娃就派给他家一个名额,因为儿子有病不能服役,他出钱雇人顶替去了。去年征兵又点上了他家,这次他丈夫买了马来代替儿子。在她看来,“两岁重征,已属偏颇不公”,谁知道今年征兵时又有她的儿子,而且保长派人强抓,“追逐甚急”,以致于把他丈夫逼得跌落到临村郭家川附近一个有水且“穴深不测”的山洞里失踪了,现在两天没有回家,生死不明。她到村公所找黄大月娃要人,又被“殴打受伤”,冤枉没地方说,只好来告状了。
这里需要了解一下当时兵役制度的情况。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仍然沿用清代的募兵制,兵士和部队之间实际上是雇佣关系.民国22年(公元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但那时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兵役法并未得到切实实行.抗战爆发后,由于兵员需求大增,国民政府为了扩大兵源,实行了抽丁制,执行“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孤独子缓征”的政策。但实际情况是,为了完成征兵任务,有些地方几乎到了见人就抓的程度,俗称“抓壮丁”。因为要“抓”,自然也就免不了有一些出格的作法,有一些不符合法律程序和法治精神的举动。所谓“追呼而鞭扑,军帖到岩穴”,正是这种情形的写照。有钱人家为了逃避当兵,往往出钱雇人顶替,政府也允许应服兵役的人家以战马代替本人服役。没有钱的穷人为了躲过征兵,就只好到处藏匿,甚至于想方设法把自己弄成残疾,以便不被抓丁。曾看到一位民国时担任过征兵方面职务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的回忆,说陕西某地一度发现很多青年都得了精神病,后来才知道是服了一种草药所致,过了一段时间就会自愈。现在不少影视作品写到抗日战争,总有热血青年争着上前线杀敌报国的情节,固然是事实。但在另一面,相反的情形也不是个别现象。有不少抗战功臣,实际上是被抓了壮丁逼到战场上去的。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和历史的真相之间就永远隔着一层。
对于黄陈氏的诉状,法院当然不能不受理,这说明民国时的法治至少在形式上还是认真的。检察官洪寿令法医对黄陈氏的伤情进行勘验,并传唤了列入起诉书的保长黄大月娃、甲长黄清贤、黄金针(一作黄金铮)、黄双德以及证人黄金钟等人,就黄陈氏所控事实对他们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从笔录中可以看到,黄陈氏夫妇其实有三个儿子,其中两个到了应征年龄(所以黄陈氏才在诉状中说自己有两个儿子)。第一个儿子应征时,他家花钱雇了一个人去顶,但这个人跑了,所以才又出一匹马代替.由此我们知道,当时有人专门收钱替人当兵,然后再脱逃,以此作为谋生手段.另外,也有带兵的军官收钱放人的事。乱世的生财之道五花八门,有些是超出我们的想像力的.
现在想来,黄大月娃等被告接受法庭调查时,可能会有很委屈的感觉.用现在的话说,他们是基层干部.上面交待了任务,他们就得去干.而像抓兵这样的任务,不用一点违法的手段,是根本无法完成的.但是法庭并不因为他们是在为国家抓兵就不把他们当成被告,仍然要一样接受法庭调查,一样被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要他们没一点想法那太难了.但是,法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没有任何人可以自外于法律,尤其是担任社会公职、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人物。一旦他们成为被告,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和其他公民一样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黄大月娃等被告行使了他们的权利,他们委托一位叫周富甲的律师,针对黄陈氏的诉状提出了辩诉。辩诉状首先说明黄幼学有三个儿子,其长子黄进仓在壮丁抽签时中签,“早应入伍,乃一再逃避不到。五月间县府派员下乡催交新兵”,镇公所已经先后三次下令督促,所以他们不得不去强抓。而事实上黄幼学父子俱外出逃避,只留黄陈氏在家应付。其次,辩诉状否认被告有殴打黄陈氏的行为,相反,倒是黄陈氏对他们吵骂不休,到保公所来闹事,“将办公桌之茶碗摔碎,哭闹自残微伤,乘机告诉”。为了证明黄陈氏是有预谋地闹事以达到让儿子免除兵役的目的,辩诉状强调了“黄陈氏为乡里有名之悍妇,因与其夫黄幼学口角,即行投井自杀未遂,致将腿部摔伤,至今行走蹒跚。由此可知其行为之蛮悍,其微伤非民等(云按:这些保甲长并不是真正的政府官员,就像今天的村干部不是列入国家编制的正式干部,所以他们在法庭上仍然以民自称)所打也”。对这里描述的情形,今天的一些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也许不会感到陌生,虽然事情实际上发生在近80年前,这也说明社会的变革有时是多么艰难!
辩诉状的最后一段,抛开具体是非,从大的政策背景上为这些“基层干部”说了一些打抱不平的话。文章写得很好,颇有几分李密《陈情表》的味道。诵读之下,竟让人不能不对这些过去总是以反面形象出现在文艺作品中的保甲长们生出几分同情来:
查兵役政令,急于星火。民等欲奉令执行,则纠纷时起。怨声载道;欲推诿不遵,则上级不许。民等之难,实属进退维谷。本案两造,均系黄姓;同族同宗,谊属至亲。初无仇怨,何至动武?黄陈氏自残非在伤害,而目的在免除兵役;殊不知伤非民等所击,兵役终难避免。保长黄树艺,乡民黄银山、黄银宝彼时均在保公所,目睹其吵闹自残情形,请予传证以明真相而免诬陷。
有时候,社会的矛盾是由时代造成的。处在矛盾中的当事双方,如果不能站在一个高出于时代的位置,就会坠入魔障,相互成为对方眼中的魔鬼。这个案件中,原被两造陈述案情时都不免有意无意地将对方妖魔化了。其实,如果相互换一个立场想想,谁没有值得同情的理由呢?真正值得诅咒的,是这个使人的正常天性被扭曲的时代。
这起案件看来也就到此为止了。案卷原来所用的封皮还保存着,注明是不起诉卷,说明洪寿检察官没有支持黄陈氏的诉求,只是不知道他的儿子最后是否逃过了被征兵的命运。在读这本案卷的时候,我顺手翻阅了一下天水市及所属各县新修的地方志书,发现唯《秦安县志》对民国时的兵役情况记载最为详细。按《秦安县志》提供的数据,从民国26年抗战爆发到民国34年抗战胜利,秦安县共征兵15600多名,其中发生本案的民国32年为2099名,想来其它各县的情况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据此推算,天水全境参加抗战的军人当在十万以上。这十万健儿都有什么样的命运,是一个太容易让人生出感慨的话题。记得曾在武山县档案馆看到过一册本地籍抗日出征将士名录,不了解其他地方是否也保存了同样的资料。让他们的名字永载于史册,慰藉的将可能不仅是他们那些曾经无处安放的英灵,而且也是我们自己没有或者已经失去家园的精神。